案例簡介
2023年8月,某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用麻雀誘捕流浪貓,民警現場發現誘捕的流浪貓一只和疑似麻雀鳥類六只,并向張家港市資規局(林業局)移交線索。經查明,2023年7月,肖某在小區車庫門口用籮筐、木棍和線獵捕鳥類,先后共捕獲鳥類七只,其中六只經鑒定為麻雀,被肖某兒子用于誘捕流浪貓,其中一只為肖某主動供述,經鑒定為八哥,案發后七只鳥類均當場放生處置。八哥屬于雀形目椋鳥科,麻雀屬于雀形目雀科,均被列入了國家林草局公告(2023年第17號)《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肖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獵捕三有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最終張家港市資規局(林業局)作出沒收肖某獵捕工具、并處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一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肖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當場表示已吸取教訓,今后不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并于當日繳納罰款。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肖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非法捕獲三有野生動物七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等規定,擬對肖某處沒收獵捕工具,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考慮到肖某是初次違法,獵捕的七只鳥類均已放生,且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認錯態度好,主動供述其未取得狩獵證獵捕八哥的違法事實,為達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經案件審理會議討論,決定對肖某從輕處罰,罰款按照獵獲物價值一倍標準執行。
在以前,捕麻雀、抓野兔相對比較常見,也是很多人曾經的童年趣事。但隨著生態保護意識的加強,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如今獵捕野生動物涉嫌違法,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等名錄不斷更新調整,公眾也需要增強對這些名錄的認識,身處信息時代,公眾可以通過網絡搜索、撥打公安部門或者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相關咨詢電話等多種方式,及時確定某一類野生動物是否為保護動物,避免無意中觸及法律。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保護野生動物,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參與。
來源:蘇州普法
